沒有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怎么辦
【案例介紹】
農民張某進城后,來一木材加工廠打工。張入廠一年多,廠方既沒和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給他上工傷等社會保險。他和幾個工人抬木頭時被壓在原木下。骨盆粉碎,膀胱破裂。重傷住院。
加工廠的老板當時說的很好,“我們不惜‘砸鍋賣鐵’,也要保障張某的治療費用和他致殘的今后生活費用”,可在給張拿了第一次手術的費用和2萬元“慰問金”后,便不再露面。
張的家屬就張的后續治療費用及張致殘后的今后生活問題曾去廠找過加工廠老板多次,一直都沒有兌現。張得不到很好治療,致殘回家后不能勞動。回家已是工傷事故發生的8個月后,老板不兌現承諾,張也曾想去申請工傷認定。可有的人說“沒有勞動合同,不能進行工傷認定”,“沒繳勞動保險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張某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
???【案例分析】
實際上,張某不但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而且當時在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治療費用無果的情況下,就可以向工傷保險機關申請先行支付,請求其幫助應急救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這些規定同樣適用單位沒和其簽訂勞動合同、沒給繳社會保險的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上述勞動者因工受傷在要求用工單位支付醫療等費用無果,請求無門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上述條款,向社會保險機構求救,申請“先行支付”,應急救命。